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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30   时间 :2024-01-31   浏览:216

                     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20241月)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实施)时间

重点内容

政策性质

适用范围

1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发改委

2023-12

1227,为加强电能质量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更好满足电力用户电能质量需求,支撑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第8号令)。

1.《办法》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推进,能源电力安全保供重要意义日益凸显,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对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的需要。党中央高度重视电力安全保供工作,电能质量管理是支撑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电能质量管理需深入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支撑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二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需要。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大量新能源电源和新型负荷接入,电力系统面临电压和频率调节支撑能力弱、源荷功率波动性大、电能质量指标越限等一系列新的挑战。需加强电能质量管理,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支撑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三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深入推进,高端制造业等的发展对电能质量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把满足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和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电力需要作为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电能质量水平,支撑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是加强电能质量管理顶层设计的需要。目前社会对电能质量认知还不清晰,电能质量治理责权有待进一步明确。《办法》旨在加强电能质量管理顶层设计,提出电能质量管理内涵,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推动各责任主体共同参与电能质量管理,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

2.《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分为八章、三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组织与职责,第三章第五章为发电、输配电、用电的电能质量管理,第六章为信息管理,第七章为监督管理,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提出了电能质量管理的内涵。电能质量管理指综合采用技术、经济、行政等手段,使电力系统电能质量限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以保证发电、供电和用电三方的正常运行和合法权益的活动。电能质量管理应当遵循标准指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发电、供电和用电各方应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的全过程贯彻电能质量主动防治的理念,共同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

二是明确了电能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共同责任。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负责所属厂(场)站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房)或设备(设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了电能质量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电能质量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电网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的诉求,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检查。

强制类

在中国境内的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2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

国家能源局

2023-12

1220,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适用和分类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原国家电监会《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办稽查〔201080号)进行修订,形成并印发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386号。《案由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的通知》即行废止。

《案由规定》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权责清单为依据,并参照《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体例结构,按照行业管理、电力监管、电力安全监督管理顺序进行逐项表述。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系统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共分七类三级,下一级案由是上一级案由的分类细化,选用方法是从最低级起适用,低级中没有适合的,再选用高一级。《案由规定》第一、二、三、五章由国家能源局机关单独适用,第六章四、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第七章三、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八条由派出机构单独适用。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系统掌握案件案由及其法律依据,着力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案由规定》重点修订完善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扩展了案件案由领域。依照国家能源局和派出机构权责清单明确的行政处罚职责,案件案由类别从原来的电力监管领域扩展到固定资产投资、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领域。《案由规定》共分为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违反电力行业管理、违反煤炭行业管理、违反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违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违反电力监管、违反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7种案件案由类别。

二是修订增加了部分案件案由。依照新修订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相关案件案由名称、依据进行修订。根据电力安全领域行政处罚授权依据变化情况,对相关案件案由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原一级案由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二级案由24项、三级案由62项;增加一级案由违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相应增加二级案由9项、三级案由89项;将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单独调整为一级案由,包括二级案由18项。

三是删除了部分案件案由。2018年废止《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因此相应删除了对应的二级案由6项,并对2项案由规章条款依据进行了修订;《案由表》中违反新建机组差额资金使用规定,依据《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属于非部门规章且已修订,因此删除了该案由。

强制类

国家能源局各司,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3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24-1

112,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的主要内容。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以及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电力质监机构已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质量监督的工程仍然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事件,考核时不予扣分的情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以基本条件考核和工作情况考核中的较低等次为最终考核等次。

第三章“考核程序”:国家能源局每三年完成一轮对电力质监机构的全覆盖考核。考核程序分为机构自评、现场考查、结果审定等三个步骤。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对该机构的举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四章“日常管理”:电力质监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等资源,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履职。电力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文件应当抄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可靠性和质监中心,以及质量监督工作涉及的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举办单位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法人变更、主要负责人任免、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举办单位变更主要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等可能影响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事前协商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电力质监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监督范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质量监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举办单位应当严格区分电力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和举办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或者变相干预电力质监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实施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廉洁自律承诺和交底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廉洁质量监督书面回访要求,认真核查质量监督专业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线索。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电力质监机构或其举办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设立独立专职机构承担一定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考核规定。

强制类

各省(区、市)能源局,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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