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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30   时间 :2023-07-31   浏览:71

                                  (20237月)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实施)时间

重点内容

政策性质

适用范围

1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23-6

为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61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措施,相信能够有效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1.软硬件结合解决找桩难。当前我国公共充电桩整体不足且布局不均衡,充电设施整体利用率低和人民群众找桩难的矛盾尤为突出。《指导意见》提出,分级推进、重点突破,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有效覆盖。城市充电网络要大力推进车桩位一体化模式,各类停车场景要全覆盖;信息互通、充电共享,探索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及车位。

2.多措并举解决进小区难。《指导意见》提出,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推进智能有序充电桩加速应用,鼓励储充一体桩、私桩共享、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等模式的应用;鼓励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要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各地方主管部门要严格验收,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3.补齐短板解决公路充电难。《指导意见》提出,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大功率充电技术、光储充一体化解决方案在高速服务区及公路沿线场站应用,强化路网关键节点的充电服务能力;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度,既要加快重点城市之间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也要推进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还要加密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充电网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鼓励多方合作,有效借助金融产品力量,积极探索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通过产业的资产数字化服务,科技引领金融支持新能源汽车新基建。

4.守住安全底线加强行业规范。《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评价体系,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场站的评价应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对充电场站的评价与相关支持政策配合,推进高质量、可持续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推进行业自律,落实充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充电设施运维管理体系,明确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充电产业参与单位共同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明确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目标,从建设、运营、维护等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出了相关要求。希望全行业、全产业链能够在《指导意见》的指引下,加强新技术、新模式的创新应用,加快构建统一的标准体系,全面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的服务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指导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

《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3-7

为更好促进农村电网发展,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求,推进城乡电力服务均等化,推动构建农村新型能源体系,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于7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共5个部分16项具体内容:

1.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促提升,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动构建农村新型能源体系,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2)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降本增效。企业为主、政府支持。

3)主要目标

2025年,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更加坚强,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初见成效;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稳步提高,东部地区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综合电压合格率、户均配变容量分别不低于99.94%99.9%3.5千伏安,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不低于99.85%99.2%2.3千伏安,各地结合实际差异化制定本区域发展目标;农村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承载能力稳步提高,农村地区电能替代持续推进,电气化水平稳步提升,电力自主保障能力逐步提升。

2035年,基本建成安全可靠、智能开放的现代化农村电网,农村地区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城乡电力服务基本实现均等化,全面承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就地消纳,农村地区电气化水平显著提升,电力自主保障能力大幅提高,有力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2.聚焦薄弱环节,补齐农村电网发展短板

4)巩固提升脱贫地区、革命老区电力保障水平

5)加强农村电网薄弱地区电网建设改造

3.精准升级农村电网,提升农村电网现代化水平

6)因地制宜完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推进农村电网补短板、强弱项、破难题,统筹高压电网延伸覆盖和中低压电网更新改造,增加变电站和配变台区布点,加大线路输送能力,支撑家用电器下乡和更新换代。中部地区推进输配电网协调发展,提高负荷转供能力,提升供电质量,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一般不应超过500米。东部地区以中低压电网为重点,提升电网灵活性,推进城乡电网一体化,更好满足分布式光伏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需要。

7)提升农村电网装备水平

8)增强农村电网防御自然灾害能力。2025年前基本完成沿海关键重点输电线路防风加固及防风偏改造、2028年前全面完成一般线路改造、2030年前完成沿海60km范围内的配电网防风加固,无法加固的重要线路可采取电缆入地等措施提升抗风性能。

4.加强网源规划建设衔接,支撑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

9)提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加强农村电网发展规划与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衔接。

10)做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

5.推进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助力农村电气化水平提升。

11)服务新能源汽车下乡

12)提升农村电气化水平

6.组织实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是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衔接和统筹协调,推进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规范和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加强与同级财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电网企业是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实施主体,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明确工作程序,科学安排计划,及时、高质、高效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

14)强化规划引领和计划管理。省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实施的任务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等。各级电网企业要支持和配合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工作,并按审定的政府部门规划编制企业规划,建立三年期项目储备库和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15)加大资金保障和信贷支持。

16)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跟踪分析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调度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电网企业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本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指导类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

3

《申请纳入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实施项目技术要求(暂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7

为落实《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规划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47号)要求,规范申请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实施项目工作(以下简称申请纳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77日印发了本技术要求。

1.中长期规划外项目申请纳入规划重点实施项目、按每五年规划期明确的重点实施项目申请调整实施周期、规划储备项目申请调整为规划重点实施项目,以及上、下水库位置均发生明显变化或机组台数发生变化的重点实施项目,应在抽水蓄能发展需求研究论证基础上开展申请纳规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做深做实前期工作。

2.申请纳规应以抽水蓄能发展需求为基础。需求有缺口的省份,按照本技术要求开展项目申请纳规工作;需求没有缺口的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框定总量、提高质量、优中选优、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提出项目优化调整建议。

3.申请纳规项目应加强功能定位、布局及建设时序等的分析论证,具体要求如下。

1)综合考虑抽水蓄能站点资源分布和项目建设条件,分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在区域电力系统负荷与电源分布及其供需特性、网架结构与潮流分布以及与区外电力交换等,明确抽水蓄能项目功能定位与服务范围。

2)在开展区域内站点普查(调查)、布局规划等相关工作基础上,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水蓄能(分区)合理需求规模和布局要求,对代表性站点进行建设条件、设计方案、经济指标、环境影响等综合比选后,优选提出申请纳规项目清单及推荐建设时序。代表性站点数量一般不少于申请纳规项目数量的1.5倍。对于“十四五”和“十五五”重点实施项目,应提出分年度核准建设时序安排建议。

3)分析申请纳规项目与中长期规划内重点实施项目在布局、功能定位等方面的差异性,重点论证申请纳规项目在电力系统中的布局合理性。

4)统筹已有重点实施项目与申请纳规项目的工程投资情况,分析工程投资对电价的影响,必要时提出申请纳规项目电价疏导路径。

4.申请纳规项目应扎实做好具体技术分析工作,确保纳规项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具体要求:

1)初步查明申请纳规项目水文特征参数,收集分析水文泥沙、气象等资料。分析径流来源和特性,进行径流计算,提出设计控制断面的径流成果。分析流域暴雨洪水成因、暴雨洪水特性。

2)初步分析区域构造稳定性,明确申请纳规项目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分析上、下水库成库建坝条件、输水发电系统的成洞条件及天然建筑材料条件。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①收集区域地层岩性、断裂构造分布及其活动性、历史地震及现代地震活动资料,②开展地质测绘、物探和轻型勘探等工作,并布置钻孔,视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必要时可布置平洞。③开展天然建筑材料调查,初步评价天然建筑材料储量、质量和开采运输条件。

3)初步排查申请纳规项目环境敏感因素。①根据环境现状初步调查,识别项目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对象,分析环境敏感对象的保护要求,明确环境敏感对象与站点的区位关系,排除环境制约因素。②初步分析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要求等的符合性与协调性。③初步评价项目开发建设环境可行性。

4)初拟申请纳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初步评价项目经济性。①基本确定上、下水库所在位置。②分析上、下水库库盆条件,初拟上、下水库特征水位,说明水库消落深度与机组水头变幅特性。③当利用已建水库作为上水库(或下水库)时,应收集其设计与运行资料,初步分析抽水蓄能项目建设与原有水库综合利用、调度运行的相互影响,复核已建水库防洪安全、特征水位,以及建筑物、边坡运行状态。④初步分析项目初期蓄水及正常运行的水量补给条件,当水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补水要求及初拟措施。⑤初步分析与上、下游水利水电工程相互影响以及采取的相应工程措施。⑥对于泥沙问题突出的项目,应初拟应对措施。⑦结合地形地质及施工条件等,初拟上、下水库的坝型、坝高及防渗方案,初拟输水发电系统规模,提出距高比,初拟工程布置方案。⑧初步分析电力系统潮流分布和电站接入系统条件,初拟送出工程电压等级、线路长度。⑨说明对外交通与施工布置条件,初步提出施工工期。⑩初步查明工程用地性质、分布情况,涉及主要对象及实物指标,评价建设征地条件,匡算工程建设用地面积和涉及人口数量。11按照规划阶段深度要求,匡算工程投资,初步评价其经济性。利用已建水库或需修建补水工程时应计入相关费用。

5.其他

1)为保证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前期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发挥,推动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抽水蓄能论证、规划、设计等工作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实力和工作经验的技术单位承担,严格按相关规程规范和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保证必要的工作周期。

2)规划装机容量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建设。

3)对于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如灌溉、供水等)结合建设的项目,除初步分析建设、运行调度等相互影响外,应分析投资分摊和运营成本分摊,明确分摊原则,提出初步方案。

4)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同站点(站址),一般应先作为不同比选站址,优中选优推选出作为本行政区的代表站点,在全省范围进行综合比选后申请纳规。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不得规划建设2个以上抽水蓄能项目,确有必要的,应科学论证并严格审核。

5)纳规项目名称一般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加所在地名称命名。

6)主要参考规程规范:《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规范》(NB/T 35009)、《抽水蓄能电站设计规范》(NB/T  10072)和《抽水蓄能电站水能规划设计规范》(NB/T 35071)。

强制类

各省(区、市)能源局,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抽水蓄能行业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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