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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30   时间 :2023-06-30   浏览:142

                                                                                      (20236月)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实施)时间

重点内容

政策性质

适用范围

备注

1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能源局

2023-5

531,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本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电力建设工程定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实施质量监督的原则、不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电力质监机构不得收取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章“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参建各方应支持配合电力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质量监督实施”包括:

1.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质监大纲)和有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2.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建设周期等特点,按以下原则分类实施质量监督。

    1)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按照质监大纲规定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

2)规模以下且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发电建设工程、规模以下且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3)规模以下且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4)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发电建设工程,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分散式发电建设工程,35千伏以下电网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电力建设工程,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不需进行质量监督。

3.针对上述不同类别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程序。

4.电力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如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等。

5.电力质监机构选派质量监督组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时,组长或带队人员应由电力质监机构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按规定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重大事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发生质量事故的处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失信惩戒、建立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第五章“附则”包括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定义、不适用本规定的工程如军事电力建设工程等,本规定有效期5年。

强制类

各省(区、市)能源局,有关省(区、市)发改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23-6

65,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统筹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促进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本管理办法的法规文件依据、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定义、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原则、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机构和电网发电企业职责分工。

    第二章“组织管理”包括:

    1.发电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需求。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意见。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需报国家能源局组织复核后,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

    3.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纳入省级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的风电场予以核准变更。

    4.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风电场,发电企业应及时拆除,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

    第三章“电网接入”包括:

    1.电网公司积极做好项目接入。发电企业配合做好系统接入和并网安全管理。风电场增容改造配套送出工程改扩建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加强并网安全管理。

    2.风电场改造升级原并网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鼓励新增并网容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

    3.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发电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与发电企业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四章“有关保障”包括: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应依法履行环评、水保手续。并网运行未满20年且累计发电量未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改造升级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电网企业及时变更补贴清单,每年补贴电量按实际发电量执行且不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5%。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补贴电量的上网电价按改造前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其它电量的上网电价执行项目核准变更当年的电价政策。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进行全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项目的信息监测统计和建档立卡,及时更新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库。

    第五章“循环利用和处置”包括: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退役风电设备行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发电企业应依法依规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的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置、鼓励发电企业等有关单位开展风电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

第六章“附则”包括:海上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细则、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强制类

各省(区、市)能源局,有关省(区、市),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3

2023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2023-5

2023522,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23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主要内容:

1.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省发改委、数字办在广泛征求和吸收采纳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2023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

2.目标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四个更大重要要求,把数字福建建设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强基”行动,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在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福建篇章中贡献数字力量。

3.编制思路。一是按照《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拟订今年工作要点框架。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重点将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相关任务细化到工作要点中加以落实。三是逐条梳理和研究吸收九市一区及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要点。

4.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44项重点任务:

1)筑牢数字福建建设基础。一是夯实数字基础设施根基,加快建设网络基础设施,推进云网算网融合发展,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二是促进数据资源优化配置,推进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加快建设数据应用场景,构建数据流通体系。

2)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办好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加速提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能级,积极培育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提升三大产业数字化水平;二是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打造“1131+N”基础平台体系,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政府运行一网协同,推进省域治理一网统管,提升数字化辅助政府决策能力;三是促进数字文化繁荣发展,提升国家文化大数据福建中心处理能力,大力发展数字化文化新体验场景,提升全域旅游智慧化水平;四是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建设,提升智慧健康、智慧教育、智慧民政、社会保障、党建数字化服务水平。五是推进数字技术赋能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智慧监测监管水平,推动自然资源环境监测监管信息化。

3)强化数字福建重要能力。一是加强数字技术创新突破,积极争取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大科学装置、重大科研项目落地福建。二是筑牢数字安全防护屏障,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加快建设关键信息技术设施安全保护平台,建成数字福建安全大脑

4)构建良好信息化发展环境。一是营造开放健康的数字生态,完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深化网络生态治理,提升数字治理水平。二是加快数字丝路建设,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提升口岸数字化监管和作业能力,积极参与金砖国家多边框架下的数字领域合作。

5)保障措施。一是健全管理机制,制定出台全省新基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修订完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二是加强发展评价,研究制定数字福建、数字政府、数字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开展十四五数字福建专项规划中期评估。三是保障资金投入,调整扩容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盘子,进一步发挥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四是强化人才支撑,明确数字领域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支持高校创新数字经济人才培养机制。

指导类

各市、县(区)政府、平潭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机构、各大企业、各高校


4

《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改委

2023-5

2023524,福建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

1.出台背景及依据。511,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福建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福建省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

2.《通知》主要内容。主要明确工商业全省同价、内陆燃煤电厂加价、非“三余”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等内容。

一是稳妥推进工商业全省同价。为构建用户公平、合理负担的电价体系,并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分步推进工商业全省同价,对永泰等13个县工商业两部制电量输配电价实行过渡。

二是延续内陆燃煤电厂加价0.03/千瓦时政策。为缓解我省内陆地区迎峰度夏等期间能源安全保供压力,对永安、漳平、雁石、邵武等内陆燃煤电厂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继续在交易价格基础上加0.03/千瓦时,今后根据市场建设进程适时调整。

三是调整非“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水平和新增损益分摊分享机制执行。

四是其余事项按发改价格〔2023526号文执行。

3.工作要求。为保障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平稳实施,要求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强制类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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