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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份电力行业政策解读

作者:30   时间 :2023-03-03   浏览:80

附件:

                       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20232月)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实施)时间

重点内容

政策性质

适用范围

1

《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国家能源局

2023-1

《工作要点》指出要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电力辅助服务价格办法,建立健全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推动调频、备用等品种市场化,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研究修订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适应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

强调要强化电力现货试点、跨省跨区电力调度交易、电网代理购电等常态化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电力价格与成本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2023年能源监管重点抓好七个方面二十三项工作。主要内容:

1.聚焦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包括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和深化电力市场秩序监管、深化电力市场秩序监管。

2.聚焦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防范化解电力安全风险。包括坚决守住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底线、不断加强电力安全风险管控、着力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工作体系。

3.聚焦行业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大能源规划、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监督。包括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可靠供应、加强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做好重大能源项目落实情况监管。

4.聚焦监管为民,进一步强化对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包括深化全国“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深化电网公平开放和投资成效监管、深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

5.聚焦资质信用,进一步提升电力市场准入和能源信用监管水平。包括推进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落深落细、持续强化许可证功效发挥、深入探索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建设、着力提升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支撑作用。

6.聚焦行政执法,进一步提升能源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包括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规范能源行政执法行为、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7.聚焦党建引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包括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打造风清气正监管生态、加强监管履职能力建设。

强制类

全国能源电力行业

2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3-2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进行修订,形成《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

修订后的《规定》共4章22条:第一章“总则”对电力安全隐患作出了总体规定,明确电力安全隐患的定义、企业主体责任和本规定适用的范围,规定重大隐患督办以及隐患判定分工。第二、第三章分别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隐患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章“附则”对《规定》的施行时间和原《暂行规定》的废止作出规定。《规定》在两方面重点予以明确,一是电力企业做什么。明确了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对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排查、上报、治理、统计分析以及相关的警示、治理评估、奖惩等作出具体规定。相比原《暂行规定》,增加了若干新的要求,如,规定企业需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了制度至少包含的8方面内容;规定企业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本单位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是监管部门管什么。明确了隐患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包括重大隐患督办、信息化管理、责令停产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如,明确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统计分析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隐患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等。

本次修订有两点需要重点说明:

一是关于隐患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原《暂行规定》印发于国家电监会时期,实施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近年来部分省份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已明确设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为适应形势发展,《规定》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纳入到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中。《规定》中“监督管理”部分涉及的隐患检查、督办、处罚等要求,由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二是关于隐患分类分级及认定。原《暂行规定》中,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六类,分为I级重大、II级重大、一般共三个等级。由于分类、分级认定原则多为定性表述,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隐患分类交叉、分级判定难等问题。因此,《规定》删除了原《暂行规定》对隐患分类及认定的相关内容,明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单独制定。采用判定标准的方式,重大隐患认定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同时,《规定》紧扣《安全生产法》,不再对隐患进行详细分级,仅强调隐患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采取督办等形式重点监管,其余隐患由电力企业自行分级、认定。

强制类

政府有关部门、机构。

3

《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23-2

为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2年第50号),国家能源局就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主要内容:

1.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完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1)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进行评价、评估和预测,及时发布相关可靠性信息和指标。(3)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地方各级政府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全面组织落实国家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电网升级改造等战略部署中的相关电力可靠性要求。(4)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电力可靠性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统筹部署、统筹推进。要建立联席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通报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情况,协调解决保障电力供应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面临的问题,确保工作推动协调有力、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形成工作合力。(5)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电力可靠性管理投诉举报。

  3.落实电力企业可靠性管理主体责任。(1)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责任人。(2)电力企业要建立电力可靠性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专业协同,形成覆盖电力生产供应各环节的可靠性全过程管理机制。(3)电力企业要建立重要电力设备分级管理制度。(4)电网企业要优化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做好电力供需分析和生产运行调度,强化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优化运行调度,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发电企业要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减少非计划停运。电网企业要加大城乡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供电服务和民生用电保障能力。(5)供电企业要指导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可靠用电,消除设备和涉网安全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4.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可靠性管理。(1)鼓励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加强与电力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管控。(2)鼓励电力企业、科研单位和电力用户等研究、开发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追溯性,经实践检验后推广应用。(3)发挥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技术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技术优势,积极参与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加强电力可靠性数据分析、应用和推广,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增强交流与合作。

  5.加强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1)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2)电力企业应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通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3)电力企业应每年对自身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生的电力可靠性事件和相关生产运行、技术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于每年2 月15 日前将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报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中央电力企业总部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4)省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每年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供应情况、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下一年的电力供应趋势、电网安全风险辨识、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等情况进行预测预判,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电力系统可靠性的评估分析和本年度的预测预判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中央电网企业总部于每年2月份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强制类

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电力行业,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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