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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30   时间 :2023-11-30   浏览:217


                 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202311月)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实施)时间

重点内容

政策性质

适用范围

1

《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国家发改委

 

2023-10

1020,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1.《方案》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要加大中央对地方推进碳达峰的支持力度,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试点城市和园区给予支持,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各地区能源结构、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不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也面临着不同的困难挑战。虽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本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但在城市和园区层面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探索的工作。建设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可以有效激发城市和园区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绿色低碳转型开展探索,为全国提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2. 《方案》提出的原则和目标

《方案》提出了坚持积极稳妥、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安全降碳”4条工作原则,以及2025年、2030年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基本构建,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发展基础、不同产业结构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到2030年,试点城市和园区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重要改革如期完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带动作用明显,对全国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3. 《方案》部署的主要建设内容

一是确定试点任务方面,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根据国家和所在地区双碳工作部署,谋划提出能源、产业、节能、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试点建设任务。二是实施重点工程方面,试点城市和园区要结合试点目标,在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先进技术示范、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规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形成对试点工作的有力支撑。三是强化科技创新方面,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创新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四是完善政策机制方面,试点城市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创新碳排放核算、评价、管理机制。试点园区要着力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五是开展全民行动方面,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理念,普及双碳基础知识,创新探索绿色出行、制止浪费、垃圾分类等方面体制机制,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4.组织实施

一是确定试点名单。统筹考虑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首批在15个省区(福建不在其中)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由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建议名单,经本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我们将根据首批试点推进情况,组织开展后续试点建设。二是编制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城市和园区按照《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三是开展试点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组织各试点城市和园区按照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建设,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加强总结评估。组织试点城市和园区定期开展建设情况总结评估,系统梳理试点工作进展成效,深入分析试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五是做好经验推广。及时梳理总结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推动转化为地方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经验交流活动,宣传推广绿色低碳发展创新模式和典型经验。

指导类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

2

《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2023-11

118,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决定自202411起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1. 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煤电实行单一制电价,即煤电只有发电才能回收成本。电力市场成熟国家通常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容量电价主要回收机组固定成本、电量电价主要回收变动成本。我国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煤电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既是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下一步推动新能源进一步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近年来国内新能源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煤电更好发挥基础性支撑调节作用。根据市场机构测算,未来几年国内新能源装机规模还将快速增长。由于新能源发电具有间歇性和波动性,客观上需要更多的调节性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更加充裕的调节能力。煤电是我国最重要、成本较低的支撑调节电源,推动煤电加快向提供容量支撑保障和电量并重转型,平常时段为新能源发电让出空间、高峰时段继续顶峰出力,对促进新能源进一步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现行单一电量电价机制不能充分体现煤电的支撑调节价值。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通过容量电价回收部分或全部固定成本,从而稳定煤电行业预期,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为承载更大规模的新能源提供有力支撑,更好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必然要求。

2.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政策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是明确容量电价水平。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2024~2025年,多数地方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为30%左右即每年每千瓦100元,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2026年起,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

三是明确容量电费分摊机制。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

四是明确容量电费考核机制。煤电机组如果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所申报的最大出力,按照发生次数扣减容量电费;多次发生出力未达标、被扣减容量电费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3. 容量电价计算基数全国统一但各地容量电价又分类分档的原因

一方面,作为容量电价计算基数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主要包括折旧费、财务费、人工费、修理费等,地区差异总体较小,不同类型机组之间差异也有限,具备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的基础。根据全国平均值统一明确为每年每千瓦330元,较好统筹了可操作性和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各地电力系统对支撑调节能力需求不同,煤电功能转型进度差异也较大。有的地方水电、新能源等可再生能源比重较大,煤电已主要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有的地方煤电则仍是主力电源,在提供电力和电量方面都是顶梁柱。因此,在确定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比例时,将煤电转型较慢、机组利用小时数较高的地方安排得低一些,煤电转型较快、机组利用小时数较低的地方安排得适当高一些,符合各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煤电加快实现功能转型。

4. 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终端用户用电成本的影响

短期看,对终端用户用电成本的影响总体较小。由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主要是电价结构的调整,煤电总体价格水平是基本稳定的,特别是电量电价小幅下降,将带动水电、核电、新能源等其他电源参与市场交易部分电量电价随之下行,工商业用户终端用电成本总体有望稳中略降。同时,该政策不涉及居民和农业用户,这些用户用电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长期看,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首次实现对煤电这一主力电源品种电能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区分,可有力推动构建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引导煤电、新能源等市场参与者各展所长、各尽所能、充分竞争,全面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升整个电力系统的经济性,从而对降低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也是有好处的。

强制类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国家能投、国家开发投资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

3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国家能源局

2023-11

112,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76号),替代原国家电监会令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主体内容。

1.制定《规定》的背景

由于机构改革,原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已重组,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纳入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电力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基本形成,31号令中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同时,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等新要求,需要及时吸收并贯彻落实。因此,国家能源局以31号令的主体内容为基础,制定了《规定》,并采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出台。

20239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明确废止31号令,于1110起施行。为做好政策衔接,《规定》明确于20231110起施行。

2.主要内容

《规定》共39条,主要内容涵盖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全过程,包括事故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故调查组的组织、事故调查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等。相比31号令,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1)补充完善调查组织、事故整改监督等内容。一是为提升事故调查组工作效能,参考借鉴较为成熟的调查组织领导模式,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细化了组长职责。二是综合有关事故调查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方案、调查内容、应查明的情况等进行了补充完善。三是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调查最新规定,完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增加调查报告对外公开的有关条款等。

2)更新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一是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安监总局等部委机构职能、名称发生变化,相关内容予以更新。二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中加入负有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3)整合能源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分工。为增强事故调查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不再规定能源监管机构内部工作职责,删除了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能源监管机构

4)严肃调查工作纪律和规范调查行为。一是增加对相关单位配合调查的要求,包括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等,确保现场调查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增加相关单位不配合的约束性条款,明确相应处理要求。

强制类

各省(区、市)能源局,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工信主管部门,北京城管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4

《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建部

交通运输部

2023-11

1113,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建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对产品碳足迹管理各项重点任务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等工作举措,并明确了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

1.《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产品碳足迹属于碳排放核算的一种,一般指产品从原材料加工、运输、生产到出厂销售等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生产企业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一些国家逐步建立起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制度,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也将产品碳足迹纳入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要求。《意见》印发实施后,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企业节能降碳。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确立降低产品碳足迹的导向,有助于生产企业系统掌握各环节能源资源消耗和原材料碳排放水平,进而有针对性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持续降低产品碳足迹。

二是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扩大低碳产品供给。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有利于通过清晰直观的产品碳排放数据,引导和激励公众更多选择低碳产品。绿色低碳产品消费需求传导至生产端,还将促进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三是有利于妥善应对贸易壁垒,提升我外贸产品竞争力。建立我国自主的碳足迹管理体系并加强国际对接,企业可自愿委托国内或国际机构开展碳足迹核算认证,据实测算产品实际碳足迹,避免参数被高估损害企业利益,同时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 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重点任务

《意见》部署了五方面重点工作,构建起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总体框架:

一是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

二是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依法合规发布细分领域背景数据库,支持国际碳足迹数据库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

三是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

四是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帮助企业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碳排放管理薄弱环节,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

五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

3.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

二是强化能力建设。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各项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相关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三是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加强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

3.组织实施

一是任务分工方面,国家发改委将加强各项任务的统筹协调,加强日常工作调度。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

二是先行先试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规则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

强制类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工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5

《福建省2023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

福建能监办

2023-11

    1.制定《方案》的背景依据 

    11月20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3〕569号)等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2.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文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我省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0.6%,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为10.0%。

    3.范围期限 

    本方案的指标期限为2023年度。本方案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4.主要内容 

    (1)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省发改委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省发改委委托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信息进行管理。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2)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市场主体中,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4.1%,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8%。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均为15.8%。

  第二类市场主体中,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均为15.8%。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均为15.8%。

  (3)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开展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于四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

  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核算消纳量的方式进行。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交易全面实施前,2023年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暂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购入或自发自用)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

  鼓励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5)消纳保障机制职责分工:

  明确省发改委的牵头责任、福建能源监管办的监管责任、省电力公司的组织责任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

  (6)有关措施:

电力交易中心按年度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本单位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强制类

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网福建电力、福建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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