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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下中国与东盟深化能源合作思考

时间 :2021-01-05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目前全球体量最大、成员结构最多元、最具发展潜力的区域自贸协定,由东盟于2012年发起,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涵盖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RCEP协定的签署,是后疫情时代全球治理格局和规则体系重塑的大势所趋。随着国际能源消费中心持续东移,能源合作在东亚区域合作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而RCEP协定下,东盟的区域影响和战略地位更为重要。探讨新形势下中国与东盟深化能源合作的机会与走向,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进一步完善和发挥RCEP机制将有所助益。

一、RCEP签署意义和东盟市场重要性

(一)RCEP的签署意义

RCEP缘起于东盟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共识,以及东盟提升自身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的诉求。RCEP的签署,一方面是释放区域合作动能,对弈单边主义限制的内在需求。当前,全球贸易和投资乏力,经济增长低迷。而RCEP的15个签署国,拥有22.7亿人口,GDP超过20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的30%。年轻的人口结构、巨大的人口红利、互补性强的比较优势和巨大的发展空间,使整个区域经济充满了动能和活力。RCEP对贸易便利化的要求,以及对关税壁垒的限制,正是区域经济对弈单边主义限制,释放合作势能的强烈需求。

另一方面是应对全球治理缺陷,重塑国际协调机制的内生动力。RCEP成员国发展水平各异、经济结构多元、产业链覆盖较为全面,其发展和升级制造业、对商品和货物自由贸易的强烈需求,以及对区域一体化将带来的巨大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的共识和信心,使得RCEP尽量避免当前全球治理制度的问题,力求制订统一、互惠的贸易规则。同时,疫情对重塑全球合作机制的需求,进一步加深了RCEP成员国对完善区域合作的思考。

(二)东盟市场的重要性

东盟是RCEP协定最重要的区域,是亚洲和世界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也是全球重要的能源消费市场和生产基地。作为我国周边外交的优先方向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地区,2020年,东盟与我国的贸易未受疫情影响逆势上扬,东盟历史性地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形成了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的良好格局。

表1 中国对外能源投资与建设部分情况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

2019年数据1显示,中国在东盟的能源投资占对外能源总投资比重超过16%,投资金额达84.9亿美元。作为新兴经济体,东盟电力需求旺盛。根据金融机构预测,东盟2040年能源需求将达到2016年的2.5倍,庞大的能源需求将释放更大的市场空间。与此同时,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发展意愿强烈,提出了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占比达23%、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35%的目标,以及2020年能源强度在2015年基础上降低20%的努力方向。此外,在第32届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东盟通过了智慧城市网络倡议,规划了26个智慧城市,释放了智慧能源供应、城市交通、水污染及水环境、智慧管网体系等大量的市场机会。我国恰在以上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政策、技术与项目案例经验,与东盟能源合作市场空间广阔。

二、东盟能源合作的现状和问题

东盟区域的能源合作,是在上述东盟区域合作机制下开展的。主要能源合作机制为“东盟+3”和东亚峰会(EAS),以及相关重点国别和区域组织的“10+1”平台。各平台均已确定了重点合作议题,为区域能源安全和能源结构转型提供了良好的对话渠道,但仍面临后劲不足、倡议落地难等挑战。

(一)合作内容以化石能源为重心

东南亚能源资源禀赋丰富,种类多样。其中印尼、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盛产石油,是新兴的产油国,并大量向外出口,中国是其主要出口对象之一。整体而言,东盟能源结构仍以传统燃料为主,2018年2燃油占比6%,燃气36.3%,燃煤30.9%。尽管可再生能源(含水电)份额略有增长,但仍保持在26.8%。虽然石油已出现下降趋势,但东盟对煤炭的依赖度逐年增加。2018年东盟国家共消费煤炭1.52亿吨油当量,不足十年时间增长了一倍。化石燃料价格低廉、储量丰富,在进出口和国内用电增长的双重背景下,目前区域能源合作仍以油气、煤炭为重心。

(二)清洁能源加速发展后劲不足

东盟清洁能源资源种类丰富,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趋势下,东盟设定了雄心勃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出台了相关支持性政策和机制。从2010年到2019年,东盟可再生能源电力总装机量增加41吉瓦3,年均增长率约9.2%,增量最大的是水力发电(24.1吉瓦),太阳能发电装机累计增加10吉瓦,生物质和地热发电4.4吉瓦,风力发电2.3吉瓦;非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比并不大,且国别间发展差异大。商业内生动力不足和政策机制欠缺长远且持续的考量是两个主要原因。

目前,东盟能源合作框架下的商业对话只存在于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可再生能源合作多停留在政府间对话和合作方向探讨层面。此外,东盟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上多对外来资本投入采取了限制政策,投融资环境有待改善。这些都限制了商业合作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对电网灵活性要求较高,需要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保证电网消纳,实现政策之间的平稳过渡。但目前东盟国家电网建设相对较弱,电网辅助服务市场尚未成熟,政策的不延续性也阻碍了商业合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RCEP对东盟能源合作的影响

RCEP协定与能源最直接相关的是“第三章原产地规则”4中,明确提到了矿产品(附件一第五节)、机器和机械用具与电气设备(附件一第十六节)。该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后期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口原料和制造成本将进一步降低,部分设备产品的出口便利性将进一步提升。此外,在RCEP协定中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内容虽未有与能源直接相关的规定与表述,但经贸规则的优化和整合势必将为能源行业相关产业链的布局和调整提供利好机会,从而全面扩大相关能源产品的市场。

(一)提振区域能源合作信心

RCEP照顾到不同国家国情,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通过规定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需求,使各方都能充分共享RCEP成果5。与此同时,与国际重要多边机制类似,RCEP下或将产生能源对话与协调机制,更高效的经贸合作势必会全面提升区域商业合作的可能性,为市场释放强烈利好信号,也必将有力提振各方对深化能源合作的信心。

(二)扩大能源产能合作空间

从现有文本6来看,RCEP协定对能源品种(特别是轻循环油、基础油、沥青和石油焦)以及电气设备(特别是组件及逆变器)进出口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协定的关税意味着进口原料和制造成本降低,部分产品出口通道更加畅通。

此外,在RCEP签约之前,通过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多数东盟国家已给予中国光伏产品关税减免,包括越南、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但印尼、柬埔寨、缅甸、老挝仍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关税,税率分别为5%、7%、5%、7.5%,而此四国拥有水上光伏等产业转型升级的极大潜力。我们期望RCEP协定逐渐降低中国与以上四国之间的关税,为深入、高效的新能源产业合作提供有利契机。

未来,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商谈细节的陆续敲定,以及商谈领域的不断扩展,大型能源设备、机械设备等可能会享受关税减免优惠,RCEP在能源行业的政策红利将逐步释放,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优化调整,如风机设备、海上风电安装、运维设备等。

(三)提供标准互认有效途径

我国能源电力企业入驻东盟市场最大的挑战,是东盟对中国部分设备和技术标准认可度偏低。RCEP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做出规定,推动各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7。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域内货物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促进形成区域一体化市场。

四、新形势下深化中国-东盟能源合作的思考

2021年是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伙伴关系30周年。RCEP协定签署后,业已迈上新台阶的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将得到进一步充实和拓展。我国可借助高水平开放的对外合作平台和“十四五”产业升级机遇期,形成以清洁能源合作为重心,引领政策对话和深度参与区域能源治理,从而驱动商业合作为着力点,深耕双方能源发展的共同诉求,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能源合作的新窗口期。

(一)深度参与区域绿色能源治理

当前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已成全球共识,我国在清洁能源领域先进的产能实力和丰富的应用经验,可为东盟提供有益助力。应深度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和产业优势,在区域内提出符合东盟清洁能源发展迫切需要的倡议内容和联合研究主题。通过深度参与并引领区域绿色能源治理,引导市场政策,提前培育市场机会;通过引导和深度参与先进技术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制定,提前布局重点市场。

(二)充分发挥已有平台的影响作用

中国清洁能源制造产业门类相对齐全,与RCEP其他成员国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贸易互补性。针对商业活力不足和政策机制有待完善的突出问题,我国应重视已建立的能源对话平台,包括“东亚峰会清洁能源论坛”和“东盟10+3清洁能源圆桌对话”等,推进区域国家的政策与规划对接,以经验共享和解决方式探讨的形式促进体制机制完善,从而补给商业发展。同时借助上述平台的优势,通过推广示范项目、分享最佳实践案例等,助力我国在东盟合作项目的实施,赢得广泛认可。

(三)以产业升级驱动区域合作

RCEP对贸易便利化的促进,在助力我国企业开拓市场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对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我国产业应该以此为契机,加强产业升级,全面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商业服务水平。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我国产业应充分重视东盟在水电可持续发展、智慧城市与智慧综合电网、水上光伏等领域的需求和规划,通过布局产业升级,配置要素资源,驱动东亚区域市场的深度开发。

参考文献

1.中国对外投资追踪数据 China-Global-Investment-Tracker

2.东盟能源中心数据

3.IRENA数据

4.协议文本来自商务部网站

5.商务部国际司负责同志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之一,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6.见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之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7.商务部国际司负责同志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之二,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作者: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际业务部综合处处长、东盟合作项目负责人张木梓,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际业务部综合处东盟合作项目成员王艺澄)

(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20年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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