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30 时间 :2023-09-28 浏览:190
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2023年9月)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单位 | 发布(实施)时间 | 重点内容 | 政策性质 | 适用范围 | 备注 |
1 |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 2023-9 | 9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共十三章129条。 1.制定《基本规则》的背景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22年,提出《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2022年,提出《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目前,我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已初具雏形。 电力现货市场作为反映电力供需形势的“风向标”,试运行周期不断拉长,经营主体逐步多元,市场价格优化发用电行为的引导作用不断显现。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取得以下重要成效: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电力供需紧张时段的安全保供能力、有效激励灵活调节资源参与系统调节助力新能源消纳。 为进一步巩固市场建设成果,深化市场建设共识,推动电力现货市场稳妥有序实现全覆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基本规则》,对已实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进一步规范引导,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为尚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区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探索提供可借鉴的经验,降低试错成本。 2. 适用范围 《基本规则》主要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与运营,包括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以及现货与中长期、辅助服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方面的统筹衔接。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 3.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路径。《基本规则》明确近期重点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建设,以“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加强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交易衔接,畅通批发、零售市场价格传导,推动新能源、新型主体、各类用户平等参与电力交易。中远期现货市场建设要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实现源网荷储各环节灵活互动、高效衔接,形成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的市场环境,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全面建成。 二是规范电力现货市场机制设计。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将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纳入市场交易;规范市场限价机制,明确价格限值的确定与修改原则;促进市场衔接,提出现货与中长期、辅助服务交易衔接的原则性要求;细化市场结算管理,明确结算流程及结算方式。 三是明确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要求。明确电力现货市场要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并从规则体系、信息披露、技术支持系统、人员培训、计量管理、市场干预等方面规范了各阶段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保障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是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相关名词术语。通过名词解释,对部分电力现货市场相关的名词术语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解决了专业术语中存在的一义多词或一词多义、含义不清的现象,例如对电能量批发市场有多种说法,现在统一明确为发电企业和电力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之间进行电力交易的市场,具体包括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4.《基本规则》的主要制度设计 一是针对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运营流程需要进一步规范等问题,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等不同阶段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二是针对电力市场需要一体化推进,特别是加强电力现货交易与相关交易和机制的统筹衔接等问题,在《基本规则》中设置了市场衔接机制章节,对现货与中长期、辅助服务、代理购电、容量补偿的衔接提出了各方达成共识的原则性要求。 三是针对市场运营风险防范,在《基本规则》中设置了风险防控章节,对市场风险分类提出了防控与处置机制,明确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运营机构在市场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提出了市场风险监测以事前、事中为主,市场风险处置以事中、事后为主的风险防控原则。 5.推动《基本规则》有效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因地制宜抓好《基本规则》的落实工作。一方面,指导已进入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的地区依据《基本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体系,在持续开展现货市场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的基础上,在新能源和新型主体参与市场、加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协同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另一方面,稳妥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引导其他地区参照《基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体系编制和市场建设运营工作,加快完善市场关键机制设计,尽快启动现货市场试运行。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密切关注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运营情况和《基本规则》落实情况,适时总结评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修订《基本规则》,不断健全电力现货市场相关政策体系,加强各类市场的协同和衔接,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 强制类 |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有关省市经信委(工信厅、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各发电集团公司。 |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能源局
| 2023-8 | 8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 1.印发《指导意见》的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等政策文件中,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成立、职责定位等明确了原则意见,有效推动各地管委会的组建。截至目前,全国已组建33家管委会。 鉴于各地管委会运作的进度、深度各不相同,在独立运作、职能发挥、运作管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能源局就各地管委会运作有关情况开展了全面调研。结合调研情况,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旨在充分发挥管委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2.《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立足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背景,针对目前管委会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明确管委会的职责义务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独立议事的作用,是国家层面首个规范管委会运作的规范性文件。 (1)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工作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听取各方诉求,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交易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2)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一是明确管委会应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二是明确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管委会成员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三是明确秘书处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四是明确管委会可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切实发挥管委会工作职能。 (3)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一是明确议题发起流程。由多名成员代表联名提议的,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认为必要的,由秘书处形成会议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投票通过的,作为正式会议议题。二是明确会议召集方式。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正式会议议题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员代表开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三是明确议事审议流程。议题审议原则上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的则为通过,形成审议结果。四是议题产生、议题审议的投票工作结束后,秘书处应整理各成员代表的投票结果,并保存归档。 (4)进一步加强监督落实。一是加强自律监督,管委会对市场成员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各方签订自律公约,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加强规范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对管委会的监督条款,加大指导力度,引导规范运作。主任委员履职不到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管委会提出重新推选的意见。 3.推动各地有效落实《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管委会及时开展换届、完善议事规则、优化决策机制等工作,引导各管委会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 指导类 | 各省(区、市)能源局,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有关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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