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条!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 :2023-07-17
6月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规定》指出,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规定》提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按照质监大纲规定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规模以下且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发电建设工程、规模以下且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规模以下且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质量监督;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发电建设工程,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分散式发电建设工程,35千伏以下电网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电力建设工程,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不需进行质量监督。
其中,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工程、核电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单机容量15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工程、额定功率为30兆瓦且容量为30兆瓦时及以上储能电站工程。(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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