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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控制节能减碳项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15%

时间 :2021-05-26   

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具体支持内容和安排标准详见附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其中,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25%控制。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0%、50%、5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来源:国际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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